雨花台区条码的数字代表什么?
作者:南京万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01 08:26:23
条形码,也称为南京条形码,是一种通用产品包装标签,可以称为商品的身份证。它反映了大量的信息,在通信信息的生产、销售、储存和检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条码广泛应用于商标、包装和图书等产品,成为沟通的纽带。此外,了解和掌握条码印刷和使用知识,提高条码印刷质量也是非常重要的。标签印刷公司分享以下对油墨的要求:
油墨颜色搭配应充分考虑油墨的颜色,油墨颜色对条形码精度的影响也很大。从理论上讲,只要使用油墨根据颜色比可以满足条码印刷的要求,但由于印刷油墨存在颜色不纯的缺陷,导致色偏的情况。因此,油墨应准确控制颜色,使油墨密度均匀,色彩饱和度高,纯度高,应该先打印条码,然后再确定某油墨在红灯反射率是否符合要求。
金墨的反射率和光泽度会导致镜面反射效果,影响扫描仪的读取,因此不能用于印刷条码。此外,油墨层厚度的浓度也应适合条码印刷的要求,因为条码印刷是现场印刷,其印刷可以达到反射密度和油墨光学特性和油墨厚度。在印刷过程中,印刷的反射密度随着油墨厚度的增加而增加,当油墨厚度达到一定值时,密度达到饱和度。
一般油墨饱和度要求为:黑色油墨1.8至2.0,青色油墨1.45至1.70,洋红色油墨1.25至1.50,黄墨0.90至1.05,其他特殊色油墨0.8至1.8以上。由于印刷工艺的差异,印刷油墨层厚度也不同,一般胶印为2至4米,凸面打印为8米,屈尊器为10米,凹面打印为12米,丝印为30米。
南京条形码设备硬件分别有条码打印设备,条码扫描设备,数据采集设备,条码检测设备等无线网络设备。条码设备软件分别有:条码打印软件,条码系统,条码数据采集器终端软件。它们的相应功能有哪些呢?请看如下:
1.条码打印设备条码打印设备是生成条形码的主要手段,此外还可以采用凸版印刷、凹版印刷、胶版印刷等生成。条码打印设备目前我们主要指条码打印机,一般性的激光打印机和喷墨打印机虽然也能够生成条形码,但是由于它们打印速度慢且无法大批量的打印不干胶,所以只用在出货单或报关单等单据上条码的打印。条形码打印机可以打印种类繁多的不干胶标签,无论您的标签是贴在外箱上的铜版纸,还是贴在产品上的PET膜类,它都可以帮您实现清晰和完美的打印效果。
2.条码扫描设备条码扫描设备是用来读取条码信息的设备,需要连接计算机来使用。它使用一个光学装置将条码的条空信息转换成电平信息,再由专用译码器翻译成相应的数据信息。条码扫描设备从扫描方式上可分为CCD、激光、影像三类,从扫描形式上分为手持式和固定式两种,从数据传输方式上分为有线扫描器和无线扫描器,从使用环境上分为通过条码扫描器和耐用条码扫描器,从条码识别种类上分为一维条码扫描器和二维条码扫描器。
3.数据采集设备数据采集设备不仅可以读取条码信息还可以进行数据处理,数据采集器设备具有中央处理器(CPU),只读存储器(ROM)、可读写存储器(RAM)、键盘、屏幕显示器、通讯接口、电池,这些数据处理功能是条码扫描设备远远不能比拟的,具备实时采集、自动存储、即时显示、即时反馈、自动处理、自动传输功能。为现场条码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实时性、可用性提供了保证。
4.无线网络设备无线网络设备是配合无线数据采集设备进行无线数据上传的设备,目前主要采用WiFi的802.11a/GPRS/CDMA等传输协议,利用无线电波作为信息传输的媒介构成的无线局域网(WLAN)和广域网。
5.条码检测设备条码检测设备是对条码等级等参数的检测工具,条码是一种数据载体,它在信息传输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如果条码出问题,物品信息的通讯将被中断。因此必须对条码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确保条码符号在供应链上能够被正确识读,而条码检测设备是实现此目标的一个有效工具。
6.条码打印软件条码打印软件是配合条码打印设备实现条形码标签打印的工具,条码打印软件可以定制开发,也可以使用通用型的条码打印软件,定制开发的打印软件具有标签定位准确,不需要编辑,不需要设置等特点为很多需要稳定打印的客户而喜欢,通用型的打印软件具有编辑标签灵活的特性,可以实现标签多样化打印。一般情况下,定制开发的打印软件通过指令来发送条码标签格式到条码机,通用型的打印软件通过驱动来发送条码标签格式到条码机。
7.条码系统条码系统是条码应用的一种,是对条码设备的一种功能提升,通过条码系统可以实现出入库管理、盘点管理、生产追溯、物流追溯、资产管理等功能。
8.条码数据采集器终端软件条码数据采集器终端软件是配合数据采集设备来实现条码数据处理、流程设计、数据传输的工具。
1.物流南京条形码标识内容
物流条码标识的内容主要有项目标识(货运包装箱代码SCC-14)、动态项目标识(系列货运包装箱代码SSCC-18)、日期、数量、参考项目(客户购货订单代码)、位置码、特殊应用(医疗保健业等)及内部使用,具体规定见相关国家标准。
2.物流条码符号的码制选择
目前现存的条码码制多种多样,但国际上通用的和公认的物流条码,码制只有三种:ITF-14条码、UCC/EAN-128条码及EAN-13条码。选用条码时,要根据货物的不同和商品包装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条码码制。单个大件商品,如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商品的包装箱往往采用EAN-13条码。储运包装箱常常采用ITF-14条码或UCC/EAN-128应用标识条码,包装箱内可以是单一商品,也可以是不同的商品或多件头商品小包装。
EAN-13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参见GB12904。
ITF-14条码
ITF条码是一种连续型、定长、具有自校验功能,并且条、空都表示信息的双向条码。ITF-14条码的条码字符集、条码字符的组成与交插二五码相同。它由矩形保护框、左侧空白区、条码字符、右侧空白区组成.
ITF-14编码的组成见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
UCC/EAN-128应用标识条码
UCC/EAN-128应用标识条码是一种连续型、非定长条码,能更多地标识贸易单元中需表示的信息,如产品批号、数量、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交货地等。
UCC/EAN-128应用标识条码由应用标识符和数据两部分组成,每个应用标识符由2位到4位数字组成。条码应用标识的数据长度取决于应用标识符。条码应用标识采用UCC/EAN-128码表示,并且多个条码应用标识可由一个条码符号表示。UCC/EAN-128条码是由双字符起始符号、数据符、校验符、终止符及左、右侧空白区组成。
UCC/EAN-128应用标识条码是使信息伴随货物流动的全面、系统、通用的重要商业手段。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南京条形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印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符号。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前缀码和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前缀码和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组成。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物品编码所负责本市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商品条码制品质量的检测工作,各类条码技术的应用、咨询,培训、服务及条码防伪技术的推广。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应用商品条码,采用与其相适应的自动化管理设施。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七条依法获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八条申请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程序:(一)向市物品编码所领取并按规定填写《中国商品条码厂商代码注册申请书》。(二)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汇款凭证复印件。(三)由市物品编码所对注册申请书和有关证件初审合格后,经物品编码机构复审,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机构审核批准。(四)申请办理中,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物品编码所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办理商品条码的单位并说明理由,以便重新申请办理。第九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厂商代码,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停止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已被注销厂商代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如需重新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三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应用、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商品条码的尺寸、颜色、印刷位置的要求设计商品条码。商品条码中的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应按国家标准编制,并在编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六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的四分之一时,系统成员可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在编制商品项目代码时,对不同品种、型式、规格的商品,应拟定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商品项目代码的拟定,应遵循唯一、始终不变的原则。第十八条商品条码印刷胶片应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的制作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第十九条商品条码承印单位必须经过商品条码印刷适性试验,并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未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二十条已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工艺规程和检验制度,配置必要的商品条码检测仪器和设备,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第二十一条商品条码承印单位,不得承接不具备商品条码使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商品条码印刷业务,不得承接不合格胶片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商品条码承印单位应当自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之日起,每之年履行一次审验手续。承印单位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负责办理申请手续的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办理审验手续。逾期未办理审验手续的,不得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商品条码和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商品条码管理人员对商品条码的检查。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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